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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司法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二款“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一般情形的,给予停业整顿三至四个月的处罚,可以处两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其负责人,给予警告或者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2、有下列情形的,从轻处罚,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至两个月的处罚,可以处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其负责人,给予警告或者处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3)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4)有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情形的。

  3、有下列情形的,从重处罚:给予停业整顿五至六个月的处罚,可以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建议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对其负责人给予警告或者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2)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违法涉案金额巨大的;

  (4)在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期间,拒不纠正或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拒绝提交、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的;

  (5)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二十七、律师因违反《律师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

  (一)处罚种类和幅度: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处罚

  (二)法律依据:《律师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处罚……”。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一般情形的,给予停止执业五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处罚。

  2、从轻处罚: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处罚。

  3、从重处罚:给予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处罚。

  二十八、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

  (一)处罚种类和幅度: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二)法律依据:《律师法》第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一般情形的,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至四倍的罚款;

  2、从轻处罚: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至两倍的罚款;

  3、从重处罚: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二十九、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内地违规执业的

  (一)处罚种类和幅度: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二)法律依据:《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香港、澳门法律顾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一)同时在内地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受聘的;(二)同时在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担任代表的;(三)同时在外国律师事务所受聘的;(四)私自受理业务或者私自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的;(五)办理内地法律事务的;(六)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给予处罚的行为”。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一般情形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7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2、从轻处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3、从重处罚: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三十、内地律师事务所违规聘用香港、澳门法律顾问的

  (一)处罚种类和幅度: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二)法律依据:《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内地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一)未经核准,擅自聘用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二)对香港、澳门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活动不实行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的;(三)对香港、澳门法律顾问的违法行为负有管理失查责任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给予处罚的行为”。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一般情形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7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2、从轻处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3、从重处罚: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三十一、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一)处罚种类和幅度: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法律依据:《公证法》第四十一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一般处罚的,对公证机构处1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1000元以上至38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3至4月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从轻处罚的,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给予警告;

  3、从重处罚的,对公证机构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38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罚款,并给予5至6月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十二、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一)处罚种类和幅度: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法律依据:《公证法》第四十一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一般处罚的,对公证机构处1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1000元以上至38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3至4月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从轻处罚的,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给予警告;

  3、从重处罚的,对公证机构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38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罚款,并给予5至6月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十三、公证员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

  (一)处罚种类和幅度: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法律依据:《公证法》第四十一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一般处罚的,对公证机构处1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1000元以上至38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3至4月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从轻处罚的,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给予警告;

  3、从重处罚的,对公证机构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38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罚款,并给予5至6月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十四、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一)处罚种类和幅度: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法律依据:《公证法》第四十一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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