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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司法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5)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四、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一)处罚种类和幅度:警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

  (二)法律依据:《律师法》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一般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1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有下列情形的,从轻处罚,给予警告,可以处150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3)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4)有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情形的。

  3、有下列情形的,从重处罚,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2)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违法涉案金额巨大的;

  (4)在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期间,拒不纠正或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拒绝提交、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的;

  (5)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五、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一)处罚种类和幅度:警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

  (二)法律依据:《律师法》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一般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1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有下列情形的,从轻处罚,给予警告,可以处150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3)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4)有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情形的。

  3、有下列情形的,从重处罚,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2)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在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期间,拒不纠正或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拒绝提交、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的;

  (4)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六、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一)处罚种类和幅度:警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二)法律依据:《律师法》第四十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一般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有下列情形的,从轻处罚,给予警告,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3)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4)有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情形的。

  3、有下列情形的,从重处罚,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2)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违法涉案金额巨大的;

  (4)在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期间,拒不纠正或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拒绝提交、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的;

  (5)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七、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一)处罚种类和幅度:警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二)法律依据:《律师法》第四十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一般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有下列情形的,从轻处罚,给予警告,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3)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4)有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情形的。

  3、有下列情形的,从重处罚,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2)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违法涉案金额巨大的;

  (4)在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期间,拒不纠正或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拒绝提交、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的;

  (5)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八、律师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一)处罚种类和幅度:警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二)法律依据:《律师法》第四十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一般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有下列情形的,从轻处罚,给予警告,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3)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4)有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情形的。

  3、有下列情形的,从重处罚,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2)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违法涉案金额巨大的;

  (4)在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期间,拒不纠正或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拒绝提交、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的;

  (5)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九、律师泄漏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一)处罚种类和幅度:警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二)法律依据:《律师法》第四十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四)泄漏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一般情形的,给予警告,可以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有下列情形的,从轻处罚,给予警告,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3)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4)有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情形的。

  3、有下列情形的,从重处罚,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2)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违法涉案金额巨大的;

  (4)在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期间,拒不纠正或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拒绝提交、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的;

  (5)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十、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一)处罚种类和幅度: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律师执业证书;追究刑事责任。

  (二)法律依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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