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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劳动争议仲裁办事机构实体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劳动争议仲裁办事机构实体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苏劳社仲[2009]9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应对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劳动争议案件高发,尤其是集体争议高发的态势,进一步提升劳动争议处理效能,现就加强全省劳动争议仲裁能力建设,全面推进仲裁办事机构实体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强化劳动争议处理效能建设,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决定在全省全面推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仲裁信息化建设、仲裁员队伍专业化建设,促进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专业化、职业化进程。不断提高认识和把握大局的能力,认识和把握劳动争议矛盾的能力,认识和把握法律精神的能力,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认识和把握劳动关系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能力。
  二、工作目标
  2009年,全省仲裁实体化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省辖市基本实现劳动争议仲裁办事机构实体化,成立劳动争议仲裁院,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院的组建率苏南、苏中、苏北分别为 80%、 70%、60%以上。实现劳动争议仲裁软件系统在全省上线运行,打造一支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的仲裁员队伍。
  三、工作任务
  (一)全面推进劳动争议仲裁办事机构的实体化建设
  各地要以深入贯彻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契机,紧紧抓住保增长促发展的战略机遇,把仲裁办事机构实体化建设作为今年工作的重中之重,把建立劳动争议仲裁院法人单位作为做实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的重大举措予以推进。要积极争取当地党政组织的支持,落实机构和人员编制,做实各级劳动争议仲裁院。仲裁办事机构实体化建设要做到四个实:一是机构主体实。劳动争议仲裁院性质应为行政机关法人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公共事务管理事业单位法人。仲裁院内部组织机构健全,运行流程规范。二是人员编制实。从依法按期结案的实际出发,结合近些年来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省辖市劳动争议仲裁院人员编制应保证在8人以上,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院应保证在 6人以上。三是办公场地实。仲裁院应有专门的办公场所,还要保证满足调解仲裁工作需要的仲裁庭和调解庭,省辖市仲裁院在保证有专门的调解庭的基础上,还应保证有两个以上仲裁庭。要按照《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庭规范化建设标准》,做好两庭的硬件设施建设。四是经费保障实。要积极争取当地财政的支持,保证仲裁院的办公经费、人员经费、办案经费、办案补贴、培训经费、专项经费落实到位。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科目,并对经费使用作出制度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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