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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旅游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监察厅、山东省审计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委托旅行社办理公务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旅游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监察厅、山东省审计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委托旅行社办理公务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旅发[2011]5号)


各市旅游局、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旅游条例》的第二十四条规定,规范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活动,现对旅行社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活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可以将经批准的公务活动中的交通、餐饮、住宿、会务、考察等事项委托旅行社办理。

  二、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是指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

  三、经批准委托旅行社办理的公务活动是指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并同意委托旅行社办理的与本单位业务工作紧密相关的公务活动。

  四、委托办理公务的旅行社由省、市旅游局每两年按照国家旅游局“百强”旅行社评选标准和要求,根据连续两年的旅游收入、旅游利润、入境外联人天、接待人天、国内组织人天、接待人天、实缴税金、外汇结汇等八项指标,进行综合考核评选后确定。全省前二十名的旅行社受委托可以办理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务活动。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以不超过本地旅行社总数10%的比例择优确定可以办理本市公务活动的旅行社。具体名单通过“中国?山东”政府门户网站、山东旅游政务网公布。

  五、公务活动委托单位和受委托旅行社应签订合同。合同必须明确以下内容:公务活动的起止时间、行程路线,住宿、交通、会务、就餐等具体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费用(含翻译、陪同人员费用)以及违约责任等。

  六、公务活动委托单位向受委托旅行社提出的服务范围和要求,应与公务活动紧密相关,不得提出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要求。受委托旅行社不得提供与公务活动无关的服务,不得安排公费旅游活动,不得安排涉及“黄、赌、毒”内容的违法活动和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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