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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八、推进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
  统筹安排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项目,将建设项目纳入全市福利设施建设规划,逐步改善儿童福利机构条件。进一步加强市属儿童福利机构建设以及对区县儿童福利机构的示范引导,根据实际需求情况,各区县设立专门的儿童福利机构,并保证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改造维护和设备购置经费。要充分利用北京SOS儿童村资源集中养育本市孤儿,在此基础上保障其建设、运营经费。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养护、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技能培训、监督评估等方面功能,配备功能所需的设施设备、器材和救护车、校车等,为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和有需求的社会散居孤儿提供专业化服务,为寄养残疾孤儿的家庭提供技术支持、咨询等服务。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可在社区购买、租赁房屋,或在本机构内部建造单元式居所,为孤儿提供家庭式养育。
  九、加强儿童福利机构专业人才培养
  将儿童福利院列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科学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工作岗位,合理确定专业人员结构,在保障基本人员编制的基础上,通过购买服务和社会化用工等形式,充实儿童福利机构工作力量。加强孤残儿童护理员、医护人员、特教教师、社工、康复师等专业人员培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培训问题。建立健全孤残儿童护理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加快孤残儿童护理员培训教材和师资力量开发,推进孤残儿童护理员专业技能培训考核和资格鉴定等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对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将儿童福利机构中设立的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医护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按相关行业法律、法规纳入教育、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在结构比例、评价方面给予适当倾斜。教育、卫生部门举办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要主动吸收儿童福利机构相关人员参加。
  十、发挥政府和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开展孤儿保障工作
  各区县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高度重视孤儿保障工作,将孤儿福利事业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要加强对孤儿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孤儿保障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统筹协调,强化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全市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并量化分析全市孤儿保障状况。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孤儿保障所需资金纳入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预算,通过财政一般预算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多渠道安排资金,切实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和儿童福利专项工作经费。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要将孤儿保障有关工作列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进一步明确责任,履行好自身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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