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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四、建立孤儿教育保障制度
  对目前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范围的学龄前孤儿,到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给予财政补贴。将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寄宿生全面纳入生活补助范围。在本市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免收学费、住宿费、服务性费用;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有相应政策。具备条件的残疾孤儿,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残疾孤儿,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不能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孤儿,鼓励并扶持儿童福利机构设立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为其提供特殊教育。
  五、采取措施促进孤儿回归家庭
  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要依法承担孤儿的抚养义务、履行监护职责;鼓励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孤儿监护人;没有前述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要制定家庭寄养工作规范,侧重在不低于本市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城镇家庭开展家庭寄养,给予寄养家庭孤儿基本生活费和服务补贴。寄养家庭有收养意愿的优先为其办理收养手续,并采取措施对收养残疾孤儿的寄养家庭给予扶持。鼓励有条件的公益性组织或机构开展孤儿委托监护等服务。
  六、多方扶持促进孤儿成年后就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孤儿成年后实现就业,将其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对象,纳入本地区再就业工作规划。孤儿成年后失业并进行失业登记后,参加职业培训并就业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并免费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等服务。要优先安排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孤儿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对就业困难孤儿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孤儿就业,对吸纳符合就业困难条件孤儿的用人单位,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七、因地制宜解决孤儿住房问题
  对有房产的孤儿,监护人应当帮助其做好产权保护和维修工作。城市无住房社会散居孤儿成年后,符合城市廉租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供应条件的,当地政府要优先安排,应保尽保;农村无住房社会散居孤儿成年后,将其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予以资助,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当地村民帮助其建房。当地政府要将儿童福利机构中符合保障条件的成年孤儿纳入城市住房保障制度,优先为其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向其发放租金补贴,或采取其他保障性住房供应形式,保证成年孤儿社会安置后的住房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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