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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京政办发〔2011〕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党和政府历来关心孤儿的健康成长。在党和政府的关心和支持下,本市孤儿福利事业取得较快发展,孤儿生活状况得到了明显改善。但总体看,孤儿保障体系还不够健全,保障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文件精神,建立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孤儿保障制度,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适度普惠型孤儿保障制度
  具有北京市户籍、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中,凡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或由本市社会福利机构承担监护职责的,以及在传统孤儿范围以外因父母双方失踪、重度残疾或服刑而无抚养能力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孤儿),均纳入我市孤儿保障体系。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以建立孤儿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住房等各项保障制度为基础,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依法收养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孤儿,建立养育、医疗、教育、就业的孤儿良好成长发展链和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孤儿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孤儿合法权益。
  二、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通过政府财政预算资金保障孤儿基本生活所需费用。统一和提高全市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合理制定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不低于我市平均生活水平,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
  三、建立孤儿医疗康复保障制度
  建立及时有效、多种医疗保障相配合的孤儿医疗康复工作机制。将孤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覆盖范围,参保(合)费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孤儿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稳步提高待遇水平;儿童福利机构可为孤儿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或补充保险。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减免孤儿医疗费用。继续实施“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结合本市实际,逐步扩大手术实施范围和手术项目。卫生部门要对儿童福利机构设置的医疗服务设施给予支持和指导,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孤儿个人健康档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防疫工作的指导,及时调查处理机构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要积极做好残疾孤儿康复工作,为脑瘫、自闭症等残疾儿童及时提供康复服务,并做好孤儿心理疾病的预防、干预工作,为其回归家庭、社会和成年后就业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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