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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意见

  二、配套政策
  4.强化财政支持。安排不低于10%的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政府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70%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积极争取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和省住房保障奖补资金。“十二五”期间,市财政每年投入不少于10亿元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5年累计达到50亿元以上。设立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专项奖励资金,采取“以奖代补”、“先干后补”等方式支持和鼓励各县(市)区、承建单位开展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作。奖励资金的分配依据上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实际支出金额及建设工程质量等因素确定。
  5.完善融资机制。充分发挥住房保障工作运营管理机构的作用,切实担负起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中的融资和还款责任,通过运营划拨资产和最大限度争取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积极吸引和整合社会资金投入,切实解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筹资问题。积极争取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政策。
  6.加大用地保障。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实行单列,保证优先供应,应保尽保。市国土资源、规划、住房保障等部门要统筹做好“十二五”期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用土地储备制度。积极争取省预留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新增土地指标,每年10月底前将下年度建设项目用地落实到具体地块,确保建设实施。
  7.落实税费减免。认真落实国家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营业税、房产税等按有关规定予以减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按规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8.鼓励社会参与。支持驻济中央和省直单位在自用存量土地内按政策、规划及需求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鼓励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开发区及产业园区和各类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社会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可利用自用土地,自筹资金进行建设,也可由政府提供土地,社会组织投资,通过合作方式建设。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土地性质原为划拨的,暂不改变使用性质;原为出让的,不再缴纳用地差价。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建设的,产权共有,按投资比例明确产权份额。人才公寓、农民工公寓、干部与教师周转房等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凡社会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经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后,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减免政策;建设和运营管理方面涉及的税费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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