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意见
(济政发〔201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我市大力推进以棚户区改造、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企业集资建房)为主体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明显改善。但部分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仍较突出,必须继续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尤其是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有关要求,加快推进我市“十二五”时期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作为当前和“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和重大民生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大财政投入,完善政策措施,强化组织领导,逐步完善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要方向,廉租住房和棚改安置房同步推进,经济适用住房(企业集资建房)为补充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体系,继续保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并不断提高保障标准,着力改善中等偏下收入阶层住房条件。
2.目标任务。根据我市“十二五”规划目标和国家、省要求,全市“十二五”期间建设公共租赁住房10万套,协调推进棚户区、中心城城中村改造和经济适用住房(企业集资建房)、廉租住房建设,力争通过多渠道、多层次的保障形式,使我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覆盖面达到20%左右。公共租赁住房在全力保障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住房职工等群体的基础上,逐步将有稳定职业并在我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保障范围。
3.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组织的原则。强化各级政府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组织领导和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建设主体责任,制定建设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完善配套政策,强化监督考核,促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顺利推进。
(2)坚持强化县(市)区责任的原则。各区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土地熟化、保障对象申请受理、资格初审、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等工作的责任主体,承担部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各县(市)负责本辖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对县(市)区实行目标考核责任制,落实奖惩措施。
(3)坚持开放社会渠道的原则。出台相应配套政策措施,鼓励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开发区及产业园区和各类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统筹多方资源,形成全社会共同支持、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良好氛围。
(4)坚持建设方式多样的原则。采取政府投资建设,社会组织筹资建设,工商企业参与建设,开发企业配建,收购、转换、改造等模式,多渠道、多方式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