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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洛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住院医疗医保基金起付标准为:

  三级医院:600元(中医院5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中医院300元);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00元;家庭病床:100元。

  (二)住院医疗医保基金报销比例为:

  三级医院55%;二级医院:65%;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75%;家庭病床:55%。

  (三)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为4000元。

  (四)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被征地地农民、各类在校学生和少年儿童等五类人员享受普通门诊待遇,普通门诊实行定点医疗,按每人每年40元标准,实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补,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3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

  (五)计划生育住院医疗,顺产定额报销300元,难产按住院比例报销。

  第十八条 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下列特殊疾病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按病种限额标准和60%的比例报销:

  (一)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

  (二)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

  (三)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异反应治疗;

  (四)心脏支架术后抗凝(200元/月);

  (五)肝硬化失代偿期合并腹水(200元/月);

  (六)糖尿病并发症(指眼底视网膜病变、肾脏病变、皮肤病变和末梢神经病变)(160元/月);

  (七)Ⅱ度以上心衰(120元/月);

  (八)肾脏疾病(指肾脏综合症和慢性肾小球肾炎)(160元/月)。

  第十九条 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

  第二十条 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每满5年,医保基金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累计不超过10个百分点。基本医疗保险连续参保缴费超过8年的,其最高支付限额在原基础上提高5000元。

  第二十一条 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14岁以下儿童住院,起付线减半执行。

  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城镇居民30日内因同种疾病二次住院并符合政策规定的,只计算一次起付线;第二次及以后住院并符合政策规定的,起付线减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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