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充分发挥市场配置科技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全力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市场环境
(十七)培育一批专业的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将技术市场作为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渠道,鼓励成果转化服务机构拓宽服务领域,建立健全专业服务标准体系,引导成果转化服务机构规范化、专业化、网络化发展。推行北京技术转移示范基地挂牌制度,对成效显著、机制创新的服务机构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加强科技孵化体系建设,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中试基地、大学生创业基地等孵化机构专业化、市场化发展,鼓励各类科技企业孵化机构提升科技条件、技术转移、专业咨询、投融资和市场推广等方面的专业服务能力,与其他社会资本合作并采取股权投资等形式参与在孵企业的孵化培育。
(十八)以市场机制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深入推进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建设,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采用市场机制,向企业开放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自然科技资源、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等公共科技资源,鼓励社会公益类科研院所为企业提供检测、测试、标准等服务,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支持。推动高等院校、应用开发类科研院所向企业转移技术成果,促进人才向企业流动。鼓励企业建设国家和本市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
(十九)充分发挥民营科技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积极支持民营科技企业通过公平竞争,承担国家各类计划项目和基地建设任务,并在贷款、担保、贴息等方面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支持。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究机构搭建平台,促进科研成果向民营科技企业转化,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鼓励采用股票期权等方式,激励科技人员或经营管理人员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加大科研成果推广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科技成果信息公开网站及各种形式的博览会、交易会、新闻媒体宣传,让民营科技企业掌握更多的科技成果信息。
(二十)强化政府采购对新技术、新产品的应用推广作用。政府采取积极措施,拓宽新技术、新产品的市场渠道,通过首购、订购、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和示范项目、推广应用等方式,推进新技术、新产品的广泛应用,为其品牌塑造提供有力支撑。
(二十一)加大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支持力度。支持境内外个人和机构开展天使投资业务。支持由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大型企业及其他投资机构出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和发展。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设立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和基金,采取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二十二)完善科技金融服务环境。完善科技企业与银行信贷、科技保险和资本市场之间的市场联动机制。深入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科技贷款补贴、科技保险补贴专项,支持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通过担保融资、信用贷款、引入创业投资和战略投资者、到中关村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和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等多种方式,持续融资和发展,真正实现与科技重大项目的对接、与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对接、与科技企业技术研发的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