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建设。聚焦北部研发服务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带及南部高技术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带,加快建设新兴产业基地。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节能环保、新能源、新能源汽车、新材料、航空航天、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整合创新资源,建设一批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和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着眼于产业全链条、全要素和全社会多元主体,集中力量、整体推动一批具有内在技术经济关联性的“科技成果群”转化应用。
(十二)深化“创新型企业”培育机制。大力实施中关村“十百千工程”,实行“一企一策”支持方式,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形成一批十亿元级、百亿元级和千亿元级的规模企业。深入推进生物医药产业跨越发展工程,支持一批有规模的骨干企业、培育一批有潜力的创新型企业、引进一批国内外重点企业。加大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支持力度,培育一批具有创新潜力的高成长企业;实施“瞪羚计划”,形成一批“专、特、精、新”的“瞪羚企业”。
(十三)强化政府科技投入统筹机制。确保市、区两级政府用于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等财政科技经费的增长幅度,不低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市政府建立健全资金统筹机制,从科技成果的研发、筛选、评价、信息发布,重大项目的立项、投资、产业化推进以及园区统筹布局和相关配套服务等方面,明确各职能部门职责,共同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十四)深入推进政府投入方式创新。创新投入方式,在综合运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后补贴和政府采购等方式的基础上,深入推进政府股权投资方式,探索政府资金使用新模式,坚持“政府投资、市场运作、重在激励、及时退出”的原则,支持重大科技成果在京转化和产业化。
(十五)深化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改革。由财政资金支持的应用性研究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与项目承担单位约定该项目成果的转化期限,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实施。研究成果应当在成果完成后一年内实施转化,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可以由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根据与本单位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约定的权益。同时,加强计划项目成果的信息公开工作。
(十六)深化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工作。贯彻落实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办法,支持企业自主创新,促进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推进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制度,对经认定的成果转化项目,通过专项资金进行支持,推动企业进一步加强自主创新,开拓市场,扩大规模,培育新的产业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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