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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指导意见

  二、深化先行先试的创新试点,探索突破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制度性障碍
  (四)开展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的考核评价制度改革试点。强化高等院校校办或与社会企业合办企业促进产业发展,鼓励科技人员创办企业或以科技成果入股参与创办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在专业技术职称评聘中,确保一定比例的名额用于参与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人员。强化对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考评。强化对国有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成效的考评,将国有企业创新成效、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情况,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范围。
  对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中参与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的股权和奖金奖励,应记入其个人档案,作为对其考核、晋升或评审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
  (五)深化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中,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成果转化人员,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下属单位的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方案等相关材料,可以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等单位决定。由市财政局或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其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方案等相关材料由市财政局或市国资委等负责审批。
  (六)开展国有无形资产和科技成果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进一步处理好国有无形资产和科技成果管理的所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的关系。完善科技成果在评估、对外投资、审批和变更等环节的审批制度。对于科技成果形成的国有无形资产,探索建立与其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自主处置科技成果的相关制度,对于一次性处置单位评估价值或批量评估价值8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科技成果,原则上由事业单位自主决定,报市财政局备案;8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对财政性资金资助科研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项目承担者可自主决定转化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归项目承担者所有。
  (七)开展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对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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