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2. 水泥行业环境综合整治。
⑴工作任务。
有关县(市、区)根据辖区企业的生产工艺污染物排放情况,确定整治企业名单并报市环保局备案,依据环保法律法规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依法对企业实施停产治理。各有关县(市、区)政府具体负责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⑵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
2011年4月20日前,各级环保部门依照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分别依法对辖区内企业实施停产治理。
被停产治理的企业,于2011年10月31日前完成验收。
各有关县(市、区)环保部门督促企业按照停产治理通知书要求,制定整治方案,并负责进行督办,确保按期完成任务;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各有关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3. 铝、铅锌、钛、铜、淀粉、陶瓷、合成氨、造纸行业综合整治。
⑴工作任务。
市环保局组织对全市铝、铅锌、钛、铜、淀粉、陶瓷、合成氨、造纸行业进行调查,根据企业生产规模、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和环保手续办理情况,确定整治企业名单。各级环保部门严格按照《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6号)的要求,依法对企业实施限期治理。各有关县(市、区)政府具体负责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⑵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
2011年4月20日后,所有铝、铅锌、钛、铜、淀粉、陶瓷、合成氨行业必须按照新标准、新时段实现达标排放;2011年7月1日后,所有造纸行业必须按照新标准、新时段实现达标排放。
2011年4月20日前,各级环保部门依照《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6号)要求,分别依法对辖区内企业实施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于2011年10月31日前完成验收。
各有关县(市、区)环保部门督促企业按照限期治理通知书要求,制定整治方案,并负责进行督办,确保按期完成任务;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实施停产治理或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各有关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四)乡镇医疗机构危废集中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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