⑵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
2011年4月20日前,伊川县要对方案确定区域内所有污染项目进行核查,制定区域综合整治方案,确定综合整治名单,提出整治要求、完成时间并报市环保局核准。
2011年4月25日前,对限期(停产)治理的企业下达限期(停产)治理通知书。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限期(停产)治理通知书要求实施治理,对逾期完不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治理。
2011年4月30日前,对实施关闭的企业要关闭到位。此项工作由伊川县政府负责落实。
对符合补办环评审批手续条件的企业,在立即停产、停建的同时,按要求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未取得环保行政许可之前不得生产或建设。对具备环评手续,但未经许可擅自投运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限期补办试生产和验收手续,并依法予以处罚。
2011年10月31日前全面完成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
对10月底前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停止生产供电。此项工作由环保部门和供电部门负责落实。
伊川县政府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三)重点行业环境综合整治。
1. 电力、钢铁行业环境综合整治。
⑴工作任务。
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对全市火电和钢铁行业进行调查,根据企业生产规模、污染物排放量、治理现状,包括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三防”措施情况,确定整治企业名单,并依据省环保厅制定的各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
对纳入环境综合整治范围内的火电企业,督促按期完成电厂烟气的脱硝治理工程,达到环境综合整治确定的排放标准和脱硝效率要求;对现有钢铁企业的烧结机实施脱硫改造,达到我省确定的排放浓度和脱硫效率要求。
⑵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
2011年4月20日前,完成全市上述行业调查工作,确定整治企业名单。此项工作由各级环保部门会同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落实。
2011年4月30日前,依据省环保厅制定并印发的各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环保部门对整治企业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
被限期治理的企业,按时限要求完成验收。
各县(市、区)环保部门督促企业按照限期治理通知书相关要求制定整治方案,并负责进行督办,确保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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