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
2011年4月20日前,完成流域内污染源排查工作,确定整治项目。此项工作由相关县(市、区)政府组织发展改革、环保、住房城乡建设、水务等部门负责落实。
2011年4月30日前,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及整治企业名单报市环保局备案。
2011年10月31日前全面完成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
相关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二)区域大气污染环境综合整治。
1. 偃师市、孟津县、新安县、宜阳县大气环境综合整治。
⑴工作任务。
相关县(市)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全面改善当地环境质量。
对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风景名胜区(点)周边区域500米内(含)燃煤手烧炉、窑炉及冲天炉和大气污染严重或群众多次投诉的企业进行全面核查,确定整治项目,对其限期拆除或关闭(搬迁),制定整治方案并上报市环保局。重点整治区域为:偃师市县城及首阳山镇区域,孟津县麻屯镇区域(机场周边),新安县铁门镇区域,宜阳县锦屏镇区域。
⑵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
2011年4月20日前,相关县(市)要对方案确定区域内所有污染项目进行核查,制定区域综合整治方案,确定综合整治名单,提出整治要求、完成时间并报市环保局核准。
2011年4月30日前,对实施拆除的燃煤手烧炉、窑炉及冲天炉要关闭到位。
2011年10月31日前,对实施关闭(搬迁)的企业要全面整治到位。
相关县(市)政府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2. 伊川县大气环境综合整治。
⑴工作任务。
伊川县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全面改善当地环境质量。
对城关镇、平等乡棕刚玉加工企业和彭婆镇绝热板企业群以及辖区内焊剂企业大气污染排放企业进行全面核查,确定整治项目、整治措施、完成时间,制定整治方案并上报市环保局。
在区域综合整治中,对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企业依法实施关闭;对虽符合产业政策但未履行环评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立即实施停产、停建,限期补办手续,对逾期未补办的企业,由伊川县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符合保留条件的棕刚玉、绝热板加工、焊剂等污染企业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按照现行环保要求进行污染治理设施改造;对区域内无组织排放、扬尘点、扬尘路段进行集中整治。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