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举报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举报、也可以来信或者亲自到市、县(市)的环保有奖举报中心进行举报。

  市环保局24小时举报热线:110。

  来信和来访举报:洛阳市九都路立交桥环保大厦一楼信访科,邮政编码:471002。

  县(市)的举报通联方式由各县(市)自行制定在辖区公布。

  第六条 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被举报企业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及排污情形。

  第七条 对于符合《洛阳市举报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行为奖励暂行办法》规定有奖举报范围的,举报人应在举报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行为时,同时提出奖励申请,奖励申请最迟不超过举报之日起3日。对于超过时限后提出的奖励申请,将不予受理。

  第八条 受理人员接到举报和奖励申请后,应及时填写《举报奖励受理登记表》,转交查处人员;查处人员收到《举报奖励受理登记表》后,应当及时查处。

第三章 奖 励

  第九条 对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举报,经环保部门查实并对违法排放企业予以处罚的,按照不同情况标准给予举报人100元至2000元不等的现金奖励。

  水污染物超标在1倍以下奖励100-500元,超标1倍以上2倍以下,奖励500-1000元,2倍以上3倍以下的奖励1000-1500元,3倍以上的奖励2000元。最高奖励限额为2000元。

  第十条 以下情况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因自然灾害、紧急停电等不可抗力的事由造成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转造成污水超标排放,但排污单位和个人已按要求采取补救措施的;

  (二)举报前违法行为已被环保部门立案的;

  (三)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属综合性污染难以确定具体违法单位和事实的;
  (四)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对象不明的;
  (五)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在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期内的;

  (六)本市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及家庭成员举报的;

  (七)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

  第十一条 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联合举报的,由牵头人提出举报奖励分配方案,举报人共同分享奖励金额。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