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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各项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健全,博士后(青年英才)科研经费和生活保障措施到位。

  (二)有博士后(青年英才)在站从事研究工作,或已有博士后(青年英才)出站,且申请资助年有明确的招收计划。

  (三)招收博士后(青年英才)从事的科研项目应紧密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理论、技术方面具有前瞻性、创新性;项目执行计划清晰、明确,可操作性强,经费使用计划合理。

  招收国外留学博士进站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给予资助。

  第十一条 申请科研活动资助的博士后(青年英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具有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的精神。

  (二)已正式办理进站手续,且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科研工作能力和良好的发展潜力。

  (三)申请资助的项目应紧密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理论、技术方面具有前瞻性、创新性;有助于申请人进行高水平的学术技术交流,提高学术技术水平。并且项目执行计划清晰、明确,可操作性强,经费使用计划合理。

  第十二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能申请科研活动资助:

  (一)申请资助的项目已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或本市其他人才培养经费资助。

  (二)已获上年科研活动经费资助,但受资助项目尚未完成,或因故资助经费被部分或全部收回。

  (三)在本期进站工作期内同一项目或类似项目申请过两次及以上资助均未获批准。

  (四)将在六个月内(按申报截止日期计算)期满出站。

  第十三条 申请创新实践基地产学研合作资助的创新实践基地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设有3家以上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且均有博士后(青年英才)在站从事研究工作。

  (二)创新实践基地和所属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的各项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健全,博士后(青年英才)科研经费、生活保障措施到位。

  (三)已获得创新实践基地产学研合作资助的,资助经费须已使用完毕。

第四章 申报及批准程序

  第十四条 资助申报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具体工作以文件通知的形式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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