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以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产业发展需求为基础,以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为目的,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和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 资助类别、用途和标准
第六条 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分为招收资助、科研活动资助、创新实践基地产学研合作资助。
第七条 招收资助用于资助市属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招收博士后(青年英才)的生活费用和日常公用经费。其中,生活费用占80%,主要用于工资、奖金、生活补贴等;日常公用经费主要用于参加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资助标准为每人一次性3万元,资助时间为2年。
第八条 科研活动资助用于资助在站博士后(青年英才)开展科研活动,共设3类资助:
创新研发类(A类):受资助人开展具有创新性、前瞻性的项目(课题)研发工作。资助额度最高为10万元。
学术交流类(B类):受资助人赴国(境)内外有关机构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其中,对于在国(境)外开展上述活动的,资助额度最高为3万元,对于在国(境)内开展上述活动的,资助额度最高为2万元。
出版专著类(C类):受资助人出版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较好社会效益的著作。资助额度最高为3万元。
第九条 创新实践基地产学研合作资助用于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过程中,聘请教授、专家指导博士后(青年英才)开展科研活动需支付的导师费,委托流动站代招博士后需向流动站支付的管理费,以及使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研设施、设备、资料等需支付的相关费用。资助额度最高为10万元。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条 申请招收资助的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应符合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