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人社专家发〔2011〕87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属有关委、办、局、总公司人事(干部)处,市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设站单位,博士后(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设站单位:
为贯彻落实《首都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完善我市博士后培养机制,造就一批符合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德才兼备、具有创新精神的博士后英才群体,促进本市博士后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京办发〔2007〕13号)和《关于发挥首都高层次人才资源优势加强博士后工作的若干意见》(京政办发〔2004〕32号),现将《北京市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
北京市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首都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促进本市博士后事业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京办发〔2007〕13号)和《关于发挥首都高层次人才资源优势加强博士后工作的若干意见》(京政办发〔2004〕32号),本市设立博士后工作经费。为做好经费资助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后工作经费的资助对象为在本市市属单位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经本市申报获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市属流动站、工作站”),依据《北京市博士后(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建设试行办法》(京人社专家发〔2010〕238号)设立的创新实践基地、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青年英才。
第三条 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旨在鼓励设站单位扩大博士后(青年英才)招收规模,支持博士后(青年英才)开展科研活动,促进博士后(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