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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见义勇为先进群体的决定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见义勇为先进群体的决定
(洛政〔2011〕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2010年1月10日晚10时30分左右,姜树春、张红兵、胡绍君等3名同志开车行至涧西区太原路附近,发现有数名歹徒正在殴打一名男青年。姜树春等人立即制止并拨打110报警。歹徒不听劝告,继续对男青年施暴,姜树春随即打开车门让该男青年上车,准备带其离开现场。见状,其中一名歹徒用力击碎车右后门玻璃,纠缠击打车后座上的胡绍君。姜树春等3人与歹徒展开激烈搏斗,全力保护被殴打男青年。姜树春、胡绍君当场制服一名歹徒,欲扭送至公安机关。此时,另外两名歹徒见同伙被擒立即返回,趁姜树春不备,出拳猛击姜树春左眼,致使姜树春当场失去知觉倒地。经鉴定,姜树春左眼骨和鼻骨骨折。

  姜树春、张红兵、胡绍君等3名同志,在他人生命安全受到不法侵害时,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勇敢地与歹徒进行搏斗,以实际行动捍卫了社会正义。为弘扬正气,进一步调动广大市民群众参与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争创全省文明城市的积极性,根据《洛阳市保护和奖励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市政府决定,授予姜树春、张红兵、胡绍君等3名同志“见义勇为先进群体”荣誉称号,并奖励人民币15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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