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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及成本核算的意见


  在食堂就餐教职工的伙食费应与学生同菜同价,按学校膳食供应结算方式,据实结算。

  3、食堂收入以食堂自身的经营服务为依据,不得将学校的小店承包收入、房租收入、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记入食堂收入。不得擅自转移、挪用食堂收入,或私设“小金库”。

  (二)规范支出管理。

  食堂支出成本,应坚持以食堂日常经营服务活动的各项直接支出为核算内容,食堂支出成本主要包括下列五项内容:

  1、原材料成本:包括粮食、食油、蔬菜、肉(豆)制品、水产品、蛋奶、调料、燃料、水电费及其它原料成本。

  2、人工成本:包括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含国家规定的由用工单位支付的各项劳动和社会保险)及节假日加班工资等。

  3、设备折旧成本:包括非财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燃具、灶具、餐具、冷气设备、交通工具等),根据相关规定和不同设备的折旧年限,按月提取折旧费。

  4、低值易耗品成本:包括食堂购置的日常用具、用品(如淘洗用具、锅盆瓢铲、清洁用品等)。

  5、其它成本:主要是与食堂管理相关的成本费用(如:培训费、差旅费等),办公费用(纸张、笔墨、电脑消耗用品、账证、收据等),食堂文化建设费用等。

  以下几项不得计入食堂成本支出:

  1、由财政或其它政府部门、社会捐助投入的固定资产等,不得纳入折旧成本范围。

  2、食堂房屋日常维修和维护经费,应计入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纳入食堂成本支出。

  3、与食堂经营管理无关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一律不得在学校食堂支出中列支。

  (三)规范使用食堂盈余。

  食堂的盈余(含历年的盈余),要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不得直接、间接或变相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或以其他方式转由学校用于非食堂经营服务支出。

  三、加强食堂成本管理

  学校食堂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成本核算。食堂财务必须单独核算,独立开设银行账户,独立设置食堂会计账簿,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专(兼)职会计人员。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要履行管理、监督的职责。对于只为学生提供蒸饭服务的小规模食堂的收支,可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不独立核算。

  (一)按成本补偿原则建立食堂定价机制。食堂一律实行明码标价,以伙食支出的实际成本为依据,确定合理的饭菜价格。实行包餐制食堂的就餐价格要实行限价制。原则上,食堂应做到收支基本平衡。学校每月都要对食堂的收支进行核算,如收支差距较大,要及时调整价格,确保全年结余或亏损控制在年度营业额的5%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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