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重点减排工程项目运行情况(10分):在各级环保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日常督查和年度核查中,发现不正常运行的,每家次扣2分,扣完为止。
三、污染减排相关工作完成情况(30分)
(一)污染减排能力建设情况(6分):有履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职责的机构,得2分;有专(兼)职工作人员,保证污染减排管理工作需要的,得2分;有污染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能够保障减排工作正常开展的,得2分。
(二)污染减排政策、措施制定执行情况(4分):将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纳入本地区、本单位重点工作的,得2分;制定规范性的污染减排政策、措施等文件的,得2分。
(三)污染减排计划编制和信息上报情况(4分):规范编制并按时报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计划或实施方案的,得2分;按照要求及时准确上报减排数据信息资料的,得2分。
(四)污染源普查和环境统计工作开展情况(6分):有专(兼)职从事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和环境统计工作人员的,得1分;经费和车辆等工作保障措施落实的,得1分;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和环境统计工作,并按时报送调查统计结果的,得4分。
(五)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执行情况(10分):各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达100%的得4分,否则不得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执行率达100%的,分别得3分;达90%以上的,分别得2分;达80%以上的,分别得1分;低于80%的,不得分。
(六)有下列情形的,扣减分值:
1.县区政府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国家环保部门区域限批和黄牌警告的,分别扣25分和15分;受到省级环保部门区域限批和黄牌警告的,分别扣15分和8分;受到市级环保部门区域限批和黄牌警告的,分别扣10分和5分。
县区政府所管辖企业因环境违法行为被国家环保部门限批和挂牌督办的,每厂次分别扣10分和6分;被省级环保部门限批和挂牌督办的,每厂次分别扣6分和4分;被市级环保部门限批和挂牌督办的,每厂次分别扣4分和2分。
被考核企业被国家环保部门限批和挂牌督办的,分别扣25分和15分;被省级环保部门限批和挂牌督办的,分别扣15分和8分;被市级环保部门限批和挂牌督办的,分别扣10分和5分。
2.被考核企业或县区辖区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视其责任情况,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等级视情扣减0-10分。发生因环境问题越级上访和集体上访的,每次扣4分,每越一级扣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