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污染减排工作年度考核作为目标管理考核和其他有关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对超额完成年度减排目标任务和在污染减排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集体和个人,依据《淮南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奖励暂行办法》和考核得分情况,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对在日常督查中发现的减排工程建设严重滞后、治污设施运行不稳、减排措施落实不力,有可能影响年度减排目标完成的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提出黄牌警告,并视情况由市政府或委托市环境保护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县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在1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市环境保护部门。对未完成年度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的县区和企业,市环境保护部门暂停该地区和企业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第十三条 各县区、市政府有关部门、重点企业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结果和排放总量数据,按照有关规定适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完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淮南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计分方法
一、总量减排年度目标完成情况(50分)
依据市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目标任务,对照当年实施的工程减排项目、结构减排项目、管理减排项目清单逐项核算,累计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总量,达到年度减排目标要求的,计50分;有一项指标未达到目标要求的,直接认定其未完成年度减排目标任务,不再计算考核分值。
二、重点减排工程项目建设及运行情况、结构减排项目完成情况(20分)
(一)重点减排工程项目建设和结构减排项目完成情况(10分):以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减排工程和结构减排项目数量为基数,平均分配分值。未按要求完成的,则扣减相应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