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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内容:

  (一)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依据国家和省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核查核算有关规定以及我市制定的相关规定予以核定。

  (二)减排重点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减排工程环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文件,以及运行记录等相关资料和环境保护部门日常监督检查、核查情况进行考核。

  (三)减排措施落实情况。依据减排管理机构设置、减排管理政策措施制定和执行、减排资金投入、淘汰落后产能等有关情况和统计数据,以及市政府有关部门相关督查情况进行考核。

  (四)减排年度计划或实施方案制定和污染源普查、环境统计工作情况。依据制定年度污染减排计划或实施方案、污染源普查和环境统计工作开展、减排信息资料上报等情况进行考核。

  (五)各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执行情况。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和“三同时”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以及环境保护部门监督检查情况进行考核。

  (六)纳入国家、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或联合其他部门)考核的各项环境保护综合和专项规划,以及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各项综合和专项规划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列入省、市民生工程考核的重点污染防治项目完成情况。依据各专项考核情况进行考核。

  第七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包括日常督查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以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采用百分制方法,实行量化考核。日常督查结果纳入年度考核。

  第八条 对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重点企业污染减排工作的日常督查由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日常督查主要包括督查减排工程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结构减排项目的实施情况、管理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九条 各减排责任单位每半年对本单位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分别于每年7月15日前和次年1月15日前向市政府报送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自查评估报告和相关文件资料,并抄送市环境保护部门。

  市政府委托市环境保护局对各减排责任单位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纳入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的四项指标中有一项未达到年度减排目标要求的,或考核得分低于70分的,认定其为未通过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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