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府办〔2011〕26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南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淮南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控制我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参照《
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和《
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安徽省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皖政〔2008〕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县区政府(包括毛集实验区管委会、淮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山南新区管委会,下同)和承担当年减排任务的市政府有关部门、重点企业“十二五”期间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考核。
第四条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各责任主体要把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纳入本地区、本单位年度重点工作,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岗位和责任人,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完成年度减排目标任务。
第五条 每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由市政府根据省政府下达给我市的年度目标任务,以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或文件的形式下达。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应依据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的年度污染减排实施方案,并报市环境保护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