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验收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验收的通知
(鄂教高函〔2011〕8号)


各有关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单位:

  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湖北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工程的通知》(鄂教高〔2006〕34号),按照《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开展湖北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工程立项建设院校验收工作的通知》(鄂教高〔2010〕16号)要求,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于2011年1月,对武汉商业服务学院的示范性建设工作进行了验收试点,现决定对2007、2008年度立项建设的其他6所院校进行验收。现就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院校及验收时间安排

  武汉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2011年4月15日

  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2011年4月21日

  湖北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2011年4月26日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      2011年5月10日

  恩施职业技术学院      2011年5月27日

  湖北三峡职业技术学院    2011年11月18日

  二、有关工作要求

  1、验收工作按照鄂教高〔2010〕16号文件进行。各项目院校在专家组进校前15天将《建设工作总结报告》、《建设情况进展表》、《2010年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重点建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等材料一式八份报我厅高教处,同时提交上述材料的电子文档。联系人:丁铱,联系电话:027-87328007,电子邮件:gjc@e21.edu.cn。

  2、各有关项目院校要高度重视“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的验收工作,在总结项目建设成效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项目院校创新体制机制,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带动湖北省高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3、各项目院校和评估专家组要严格遵守和执行教育部及我厅有关工作的纪律要求,做到不弄虚作假,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不超标准接待,不向专家赠送礼品礼金,验收专家不参加、不提出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和要求。

  4、验收专家组名单在专家组进校考察前一天通知各院校。其他未尽事宜,按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有关文件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