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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2011年5月1日前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在扩大后的经济特区适用的决定
二、
《
汕头经济特区旅游业条例
》、《
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
》、《
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
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规定
》、《
汕头经济特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条例
》适用于新纳入经济特区范围的区域的时间由市人大常委会另行公布。在市人大常委会另行公布具体适用时间前,新纳入经济特区范围的区域继续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
《
汕头经济特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
汕头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不适用于新纳入经济特区范围的区域。
四、
废止《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
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条例
》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施行之日起废止。《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
》、《
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管理规定
》、《
汕头经济特区摩托车管理规定
》自相应的新法规施行之日起废止。
五、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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