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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2011年5月1日前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在扩大后的经济特区适用的决定


  二、汕头经济特区旅游业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规定》、《汕头经济特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条例》适用于新纳入经济特区范围的区域的时间由市人大常委会另行公布。在市人大常委会另行公布具体适用时间前,新纳入经济特区范围的区域继续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汕头经济特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汕头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不适用于新纳入经济特区范围的区域。

  四、废止《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条例》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施行之日起废止。《汕头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管理规定》、《汕头经济特区摩托车管理规定》自相应的新法规施行之日起废止。

  五、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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