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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学校体育竞赛赛风赛纪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十一条 凡在学校体育竞赛中使用兴奋剂的学生运动员,取消竞赛成绩和名次,收回奖牌和证书,两年内禁止参加任何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禁止参加由中国大学生体协和中国中学生体协主办和批准的比赛。对性质和后果严重者开出其学籍。对相关人员(包括教师、教练、领队、队医等)的处罚,按照国家《反兴奋剂条例》执行,并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执教直至开出公职的处罚。

第四章 运动员和教练员

  第十二条 学生运动员、教师(教练员)在参加学校体育竞赛活动中,要认真学习裁判法和裁判规则,自觉遵守竞赛规程,自觉维护竞赛规则、比赛规程、赛场规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尊重对方,尊重观众,尊重裁判,服从裁决;严禁打架、斗殴和辱骂对方;严禁扰乱赛场秩序,严禁干扰裁判员工作;严禁以任何形式和理由罢赛;严禁使用谢绝退场、谢绝领奖等形式干扰比赛秩序。

  第十三条 教师(教练员)在体育竞赛活动期间,要爱护学生身体健康,保护学生安全,尊重学生人格,平等与公正对待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在比赛场上为人师表,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服从裁判、团结协作;廉洁奉公,不利用职责之便谋取私利。

  第十四条 学生运动员在比赛期间,要认真参加开闭幕仪式,做到队列整齐、精神饱满,听从指挥。礼仪活动中尊敬国旗、会唱国歌,自尊自爱,诚实守信、维护集体荣誉;队友交往中穿戴整洁、朴素大方、举止文明、团结有爱、情趣健康;日常生活中讲究卫生、爱护公物、厉行节约、注意安全,争做遵守赛风赛纪和体育道德风尚的模范。

  第十五条 凡是违反本规定第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定者,参照《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纪律处罚规定》的相关条款,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体育道德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教练员),三年内不得参加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学校体育比赛,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师管理的有关法规,依法追究责任。对严重违反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运动员,两年内,不得参加学校体育竞赛活动,由当事学校按照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竞赛裁判员

  第十六条 聘请担任学校体育竞赛活动的裁判员(包括仲裁委员、技术代表等)教师,要热爱体育事业,忠诚裁判工作,遵守体育道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牢固树立为师生服务的意识,自觉维护人民教师形象;要认真学习、文明执裁,服从安排,精通裁判规则,熟练掌握执裁技术,增强应对竞赛复杂问题的能力;遵守规则、廉洁自爱,作风端正,不徇情枉法,不营私舞弊,不收受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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