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辖区内学校学生参加各级学校体育比赛,负责报名组队工作和参赛学生运动员的资格审查。教育行政部门承担学生运动员资格审查的领导责任,相关职能部门和组队学校承担直接责任。
第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体育竞赛要健全资格审查和纪律监督机构,建立运动员资格审查制度,规范资格审查程序,如实填写报名材料,出示报名证件,明确审查意见,履行签字和盖章等审查程序,按时上报资格审查等竞赛报名材料。参加全省综合性学校体育竞赛的学生运动员的资格初审工作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七条 各地组织报名参加学校体育竞赛要严格执行《竞赛规程》对运动员参赛条件的各项规定。参加本省学校体育竞赛的学生运动员的户籍所在地必须是在本辖区内,有学校学籍、在学校就读、符合《竞赛规程》相关规定的学生运动员。严禁不符合《竞赛规程》规定的非学生运动员参加学生体育竞赛。
第八条 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竞赛规程》规定,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的,经竞赛资格审查或纪律监督机构查实,参照《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纪律处罚规定》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集体项目取消三年内参加全省该项目学校竞赛活动的资格,个人项目取消两年内参加该项目学校体育竞赛的资格。替赛和被替赛的学生两年内不得申报等级运动员。教师(教练员)两年内不得担任执场教练员。
第九条 在全省综合性的学校体育竞赛中,严重违反《竞赛规程》及有关赛风赛纪规定,弄虚作假的,当事学校的主要领导当年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取消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两年内学校体育工作检查评优资格,作为当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扣分因素。
第三章 反兴奋剂
第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
反兴奋剂条例》,严禁在任何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凡是违反国家《
反兴奋剂条例》的规定,采取组织、强迫、欺骗、教唆、协助等任何手段,在学校体育竞赛和活动中使用兴奋剂的,由主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当事学校在三年内体育卫生工作评优评先实行一票否决,当年主要领导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目标考核,体卫艺工作部分为零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