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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学校体育竞赛赛风赛纪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学校体育竞赛赛风赛纪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鄂教规〔2011〕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事业集团:

  学校体育竞赛是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文明育人的重要途径;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展示精神风貌,培养进取意识、磨练意志品质的根本方法。加强学校体育竞赛的赛风赛纪,对完善体育竞赛的监督与管理,规范体育竞赛程序,体现体育竞赛的公平公正,净化体育竞赛环境,维护学生、教师、裁判员以及运动队的合法权益,推动我省学校体育竞赛工作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现将《湖北省学校体育竞赛赛风赛纪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印发各地,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湖北省学校体育竞赛赛风赛纪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为了加强我省学校体育竞赛的赛风赛纪建设,规范学校体育竞赛秩序,完善体育竞赛的监督与管理,净化学校体育竞赛环境,维护学生运动员、教师(教练员)和裁判员的合法权益,推动我省学校体育竞赛工作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体育竞赛,是指由湖北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与体育部门联合举办的学校体育项目的竞赛。全省性高等学校体育竞赛的赛风赛纪工作由省大学生体育协会在省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另行制定赛风赛纪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实施管理。各级各类学校举办的体育项目的竞赛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 全省学校体育项目的竞赛活动在执行本规定的同时,参照执行教育部学生体协联合秘书处制定的《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纪律处罚规定》。

  第三条 全省各类学校体育竞赛活动都应成立由教育、体育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学生运动员资格审查机构和竞赛纪律监督机构,负责管理本级学校体育竞赛赛风赛纪。

  第四条 参加学校体育竞赛活动的学生、教师(教练员)、领队、裁判员及工作人员要发扬“为国争光、无私奉献、科学求实、遵纪守法、团结协作、顽强拼搏”的中华体育精神,坚持“团结、奋进、文明、育人”的学校体育竞赛宗旨,遵守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裁判员守则,遵守体育竞赛规则,遵循公平竞赛的原则,自觉维护竞赛秩序,保证体育竞赛活动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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