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出具项目核准文件的同时,应当将项目基本信息、核准文件文本等通过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抄送市外商投资项目主管机关。
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市外商投资项目主管机关在项目核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核准文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三章 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写。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节能方案分析,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分析,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经济影响分析,社会影响分析等。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附以下材料: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以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二)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四)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五)房地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六)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七)以国有资产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有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八)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四章 核准条件及效力
第十三条 项目核准机关对外商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条件是: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本市有关规定;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
(三)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