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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 见义勇为人员和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有就业、保障性住房、入学等待遇。

  第二十九条 因见义勇为致使本人或者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因其见义勇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援助。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综治机构应当建立见义勇为人员档案和回访制度,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和跟踪服务,帮助解决其生活等方面的困难。

  第三十二条 合法权益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得到保护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三十三条 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专项资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

  第三十四条 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基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同级财政拨款;

  (二)募集收入;

  (三)捐赠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鼓励社会力量向见义勇为基金会捐赠。

  第三十五条 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专项资金或者基金应当用于:

  (一)救治、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

  (二)抚恤、补助、救助、慰问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六条 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专项资金不足以支付见义勇为各项费用时,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补足。

  第三十七条 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专项资金或者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并定期公布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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