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4号)
《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已经2011年4月22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4月28日
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2011年4月22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特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
第四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宣传表彰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第五条 全社会都应当支持见义勇为行为,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具体工作由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以下简称综治机构)实施。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司法、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相关工作。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行政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宣传见义勇为事迹。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专项资金。省、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应当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
第二章 确 认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