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完善小额贷款利息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人社就发[2010]67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本市小额贷款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9]1号)的精神,加大创业融资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现就完善小额贷款利息补贴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的利息补贴
(一)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本市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包括开业担保贷款和创业前小额担保贷款,下同),其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
(二)本意见实施之日以前已经发放、尚未还清的小额担保贷款,继续按照原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三)实行上浮利率的小额担保贷款,其贷前调查评估和贷后跟踪指导工作由经办银行承担,不再委托社会财务咨询机构承办。
(四)实行上浮利率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后,其基准利率部分产生的贷款利息,仍按照原有关小额担保贷款的相关规定给予贴息;其上浮利率部分产生的贷款利息,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全额贴息。
(五)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条件、贴息期限、贴息申请流程等仍按照原有关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对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小额贷款给予利息补贴
(一)贴息范围
在本市注册开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法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获得经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小额贷款的,可以申请利息补贴。
(二)贴息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其法人或法定代表人可以申请利息补贴:
1、招用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人数占在职职工总人数30%及以上(在职职工总人数超过100人的,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人数比例不低于15%),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