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苏州市区2011年度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
(苏人保规〔2011〕5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工业园区、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中心,市区各医保定点单位:
经苏州市人民政府第62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对苏州市区2011年度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作出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增加职工医疗保险退休人员个人账户金额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每人每年增加50元:70周岁以下由900元提高到950元;70岁以上(含70周岁)由1100元提高到1150元,其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由1350元提高到1400元。
二、降低职工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
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退休人员在县市(区)级医院、专科医院首次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由500元降低为400元,在乡镇基层医院首次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由400元降低为200元。在职职工在乡镇基层医院首次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由400元降低为300元;当年第三次及以上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统一由200元降低为100元。
三、提高重症精神病人的门诊特定项目医疗保险待遇
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已办理门诊特定项目的重症精神病人在门诊治疗时,使用治疗精神病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在规定的费用限额内,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全额结付,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全额结付。
四、 提高居民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付比例
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在4万元(含4万元)以下的部分,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结付比例由70%提高到75%。
五、提高对特困人员的实时医疗救助标准
符合《
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规定的特困人员,在苏州市市区救助医疗机构就医时,在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后,门诊自负医疗费用在2000元范围内救助标准由70%提高至80%,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标准由70%提高至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