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准香港客商洪明悦独资建设年产5万锭棉纱加工项目的批复
(洪发改外字[2010]11号)
客商洪明悦:
“关于申办独资建设年产5万锭棉纱加工项目核准的请示”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江西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赣发改外资字[2005]916号)精神,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推进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棉纺产业发展,原则同意香港客商洪明悦在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独资建设年产5万锭棉纱加工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为香港客商洪明悦。
二、项目建设地点:南昌市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占地50亩,新建厂房、仓库、办公楼等,总建筑面积为40000平方米。建设棉纱加工生产线。项目达产后形成年产5万锭棉纱的生产能力。
四、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额为9000万元港币,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400万元港币,项目流动资金3600万元港币。公司注册资本金为9000万元港币,由香港客商洪明悦全额出资。
五、关于环保,请按环保部门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的要求执行。关于节能,经审查,该项目设计内容符合有关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技术规范,项目建设和生产要切实落实节能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关于项目招投标工作,请按照国家招投标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核准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七、望项目单位抓紧落实项目建设的各项条件,尽快实施。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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