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会经费代收缴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工发[2011]17号)
各市州、县市区总工会、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各县市区支行,省直机关工会:
现将《湖南省工会经费代收缴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湖南省工会经费代收缴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以下简称工会经费)管理,规范工会经费收入缴库业务流程,确保工会经费资金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复函》(湘政办函[2007]129号)和《湖南省总工会关于县以上地方工会经费分配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湘工发[2011]16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部门职责
省总工会负责确定省与市州、县市区的工会经费分成比例,确保工会经费缴库、对账业务准确及时进行。
各市州、县市区总工会负责收集、整理本级工会经费收缴的相关数据、资料,依法对未按规定缴纳工会经费的单位发出催缴通知,定期与同级国库、地方税务机关对账。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全省工会经费的代收管理工作,确保工会经费及时足额收缴入库。
国库部门按照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缴款书所列预算级次,准确及时地将工会经费汇缴入库,并分别转划到省、市州总工会在商业银行开设的“工会经费集中户”。
第三条 账户设置
(一)工会经费汇缴专用账户
省分库和中心支库在“国库待结算款项”科目下为省总工会和市州总工会开设过渡性的“工会经费汇缴专用账户”。该账户用于归集缴库的工会经费款项,以及向省、市州总工会“工会经费集中户”转划的工会经费款项。该账户不计利息,余额在贷方,年末余额必须为零。开户时,省、市州总工会需以正式文件形式分别向省分库和中心支库提交开户申请。
(二)省总工会工会经费集中户
省总工会在商业银行开设“工会经费集中户”。该账户用于核算归集省级的工会经费款项。该账户不得提取现金和列支费用。省总工会应将该账户以正式文件形式报省分库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