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加强信息公开和信息共享。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供地信息公开,及时公布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和年内分阶段供应计划,稳定市场预期,引导合理需求。要将每宗土地出让公告在中国土地市场网、本单位门户网站和当地主流媒体公布;公告事项有变更的,要通过原渠道发布补充公告或重新发布公告。要建立土地市场季度分析制度,紧密跟踪市场动态,加强市场分析,研判房地产用地供需形势,定期将分析报告报送地方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建立房地产信息共享制度,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闲置土地、拖欠土地出让价款等信息通报金融、证券监管部门和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等相关部门,逐步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监管机制。
三、严格监管,强化督查考核
(十一)加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所有土地审批、供应、开发利用和合同管理等土地利用数据必须以国土资源部建立的监管系统为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监管系统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强化人力配备、落实监管责任。要利用好、管理好监管系统,对房地产用地出让合同价款收缴、项目开竣工、土地闲置等信息要及时更新,做到监管系统信息与实地情况一致。要利用监管系统实施网上排查和实地核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坚决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实现土地供后监管常态化。
(十二)加强土地出让公告审查。出让公告是明确土地使用条件的法律文书,对土地价格形成具有重大影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规范出让公告的发布,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政策,除捆绑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外,不得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不得“毛地”出让;不得供应土地建别墅;不得出让容积率小于1.0的住宅用地;不得出让单宗面积超过规定的商品住房用地。省厅将进一步加强对出让公告的审查,对发现的违规出让公告,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并责令宗地所在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方案,按要求重新发布公告。已经出让的土地要中止合同,并追究责任。
(十三)规范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各地要加强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管理,督促用地单位依法依规依约开发利用土地。积极参与项目竣工验收,依法依规出具用地审核意见。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必须与出让公告和成交确认书中的土地使用条件一致;纸质合同与监管系统中的电子合同内容必须完全一致。凡内容不一致的,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修改出让合同或签订补充合同,并上报省厅备案。没有获得电子监管号的,一律不得进行土地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