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城市住房用地管理严格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通知
(鄂土资发[2011]50号)
各市(州)、县(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沙洋监狱管理局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城市住房用地管理和调控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鄂政办发〔2011〕28号)精神,加强城市住房用地管理,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责任,建立住房用地分类保障体系
(一)充分认识住房用地供应的重要性。住房既是经济问题,更是民生问题,不仅关系经济社会发展,更关系社会和谐与稳定。土地资源是住房建设的基本要素,省委、省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高度重视住房用地供应工作,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站在“保民生、保稳定、保发展”的高度,将落实城市住房用地特别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落实工作措施,加强城市住房用地管理和调控,确保住房用地供应落实到位。
(二)明确住房用地供应的基本要求。按照“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调控”的原则,建立完善住房分类保障体系和住房用地分类供应体系,逐步形成保障性安居住房和商品住房并轨运行的住房供应体系,满足不同社会群体对住房的合理需求。2011年住房用地供应的基本要求是“稳供应、保民生,控价格、防‘地王’,严监管、促开发”,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保障土地供应、调整供地结构、稳定土地价格、督促土地开发利用上下功夫,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三)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第一责任人制度。全省国土资源系统要强化责任意识,积极主动作为,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管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落实情况负全责。
二、完善措施,规范住房用地供应管理
(四)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我国市场化配置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一项基本制度,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为遏制土地非理性竞价推高房价,引导房价地价合理调整,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要求,严格执行“限房价、竞地价”、“商品住房用地配建保障性安居住房”等招拍挂供地政策,改进住房用地供应方式,将住房价格、套型结构、房屋权属、保障性安居住房配建比例等房地产调控目标作为取得土地的前置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