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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市政工程施工作业现场文明施工及安全围挡设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有条件的应设水冲式厕所,厕所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建筑物内和施工现场保持卫生,不准随地大小便。
  第十八条 食堂建筑、食堂卫生必须符合有关卫生要求,炊事人员必须具有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体检合格证,食堂应在明显处张挂卫生责任制并落实到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应能喝到符合卫生要求的白开水。生活垃圾应设专人管理,及时清理运送装入容器,不能与施工垃圾混放。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尽量减少市政工程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施工现场必须有防尘、防噪音措施,不得在现场焚烧有毒、有害物质,必须建立施工不扰民制度。
  第二十条 养护责任单位应贯彻作业避高峰、快速施工的原则,根据养护作业的实际环境情况和噪声排放、废弃物收集、粉尘排放等因素,制定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加强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及公共设施的保护,减少因施工对市容、环境和绿化造成的污染。
  第二十一条 为减少养护作业对正常交通的影响,养护责任单位应当精心组织有效的交通控制、保障措施,应按作业区交通控制要求设置相关的渠化设施和标志,渠化装置应设置于改变交通流方向的位置以及养护维修作业区附近,施工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严格执行交通法规,确保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
  第二十二条 道路养护作业主要有半封闭作业和全封闭作业两类,半封闭施工现场应设置完备的交通导引、警示等标志及公示牌,并派专人负责维护交通秩序;全封闭施工现场除设立以上标志、标牌外,必须建立值班制度,由专职保安人员值班,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带工作卡。
  第二十三条 作业时,应按交通流顺向设置与养护维修作业有关的安全设施。作业完成时,应按交通流逆向撤除所有与养护维修作业有关的安全防护设施,恢复正常交通。
  第二十四条 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应由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工作区、下游过渡区及终止区组成。
  第二十五条 上游过度区内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车辆导引标志,标志应清洁、醒目、指示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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