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关于转发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卫生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宁人社就(L)〔2010〕1号)
各区县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卫生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通知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10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人事、劳动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尽快清理、废止或修订与《通知》要求不一致的有关规定。
二、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
三、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用人单位招用员工要求检测乙肝项目的,应出示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目录及本单位的就业岗位证明,医疗机构方可实施乙肝检测。
四、各区县人事、劳动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按《通知》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教育培训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要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作,共同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平等入学和就业权利的工作。
五、要进一步加强乙肝防治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社会逐步消除对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偏见,营造公平入学和就业的社会氛围。
六、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将于今年8月份左右对《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联合开展专项检查。请各区县人事、劳动保障、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就本《通知》的执行情况提前组织开展自查,并及时上报检查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