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
(宁劳社就〔2010〕5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5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0]37 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相关政策延期问题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延长稳定就业促进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2009年1月,市政府下发《市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就业局势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9]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件)以来,市、区县积极贯彻落实“五缓四降三补两活”政策措施,对减轻企业负担、扶持企业发展、稳定就业局势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发挥社会保险功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决定将22号文件中规定的“允许困难企业暂时缓缴五项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的功能”等三项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0年底。降低单位缴纳的四项社会保险费率和政府给予的社会保险、稳定岗位、在职培训补贴的标准、期限和申报补贴办法仍按宁劳社[2009]2号、宁财社[2009]201号文件规定执行。
困难企业因受金融危机影响形成的社会保险欠费在2010年内无力清偿的,可继续签订缓缴、补缴协议,缓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
鼓励企业自主消化富余人员,对企业开展职工转岗培训并承诺不裁减人员的给予转岗培训补贴;已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措施稳定就业岗位,且没有批量裁员的企业,在申请社保补贴或岗位补贴的同时,可申请培训补贴。
对2010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二、重点向困难中小企业倾斜。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当前吸纳就业的主要渠道。为帮助中小企业克服困难,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受理中小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和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在职培训补贴的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批准。鼓励中小企业与职工就工资、工时、劳动定额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特别是服务外包企业,可向企业注册地的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
三、简化审批程序,加大落实力度。困难企业认定帮扶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分企业经济类型和人员规模,最大限度地使企业得到有效帮扶,继续按照22号文件规定的认定条件认定“困难企业”。在2009年内符合享受政策条件但未享受优惠政策的困难企业,优先纳入2010年政策扶持范围;已经享受优惠政策、生产经营出现好转但仍有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可继续申请政策扶持,经审批后再延长享受期限,累计享受期限不超过12个月。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加快审批速度。申报享受帮扶政策的困难企业,由劳动保障、财政、国资委、经委和地税等部门联合审理认定。参与认定困难企业的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会商机制,采取联合办公、集中会审的方式,为企业申请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提供“一站式”服务,充分发挥政策效力,帮助企业克服困难,稳定就业岗位。
四、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政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在认真测算、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按照本《实施意见》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政策的落实并取得明显成效。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主流媒体,通过网络咨询、12333电话咨询等方式,进一步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使更多的企业及时了解各项优惠政策。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分析,建立重点帮扶和跟踪服务机制,切实做好减负稳岗政策落实情况专报工作。
附件:1、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申报扶持政策表
2、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申报延长政策表(略)
南 京 市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南京 市 财 政 局
南 京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二0一0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1:
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申报扶持政策表
No:
受金融危机影响
“困难企业”申报扶持政策表
申报单位:
经营地址:
法人代表:
经 办 人:
联系方式:
二 〇一 〇 年 月
申 报 说 明
一、“困难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