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部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部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宁价商发[2011]13号)


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在进行成本价格调查、专家评审和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近日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部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40号)。现将我区具体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附件一、二所列药品价格为按通用名称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其中,单独定价药品价格按附件一《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规定执行;统一定价药品价格按附件二《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规定执行。我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本通知附件一、二中公布的价格。

  二、根据自治区药招办提供的资料,我局已对全区各级医疗机构现行统一招标采购中标药品中涉及的,国家发展改革委440号文件附件一中未列的规格和附件二中未列的剂型和规格,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制定了其在我区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详见本通知附件一、二)。

  三、对在我区市场上销售的本通知附件一中未列的规格和附件二中未列的剂型和规格,有关生产经营企业应及时向我局(商品价格管理处)申报核价资料,我局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及有关规定,另文制定公布其在我区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在我局核定价格前,药品经营企业应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自行核价销售。2011年4月20日以后,我局未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补充剂型规格品,不得按原价格在我区销售。

  四、全区各级医疗机构现行统一招标采购中标药品,其中标零售价格低于本通知附件一、二中规定价格的,仍按原价格执行。

  五、鉴于个别单独定价品种已停止生产或进口,国家发展改革委取消其价格(详见本通知附件三)。同时,取消阿斯利康公司生产的单硝酸异山梨酯缓释片的单独定价资格和价格。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