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价工服规[2011]24号 2011年4月15日)
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
为保障资产评估机构服务质量,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制定的《湖北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湖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资产评估机构服务质量,规范资产评估机构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当事人、资产评估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资产评估行业科学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和《
湖北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省政府108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经省财政厅批准设立,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具有资产评估执业资格的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为委托人提供资产评估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是指资产评估机构根据《
公司法》、《
证券法》、《
企业国有资产法》、《
合伙企业法》、《
拍卖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委托人实施下列经济行为提供的资产评估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