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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十二五”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十二五”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建墙[2011]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根据省政府与各市(州、林区)政府签订的《湖北省“十二五”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目标责任书》,为切实加强目标责任考核,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制定了《湖北省“十二五”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目标责任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1:
湖北省“十二五”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管理办法

  为推动全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工作,全面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根据《湖北省“十二五”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目标责任书》,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按照层级管理原则,市、州政府按年度考核所辖县(市、区)政府,省政府按年度考核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府。
  二、考核内容
  1、年度建筑节能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新增建筑节能量情况、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情况、绿色建筑发展情况;
  2、年度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禁实”工作情况、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情况;
  3、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政策法规和工作措施落实情况。
  三、考核指标体系
  考核指标包括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两部分。年度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为定量指标,年度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政策法规和工作措施落实情况为定性指标。具体考核指标、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详见考核评分表。
  四、考核方式
  年度目标考核分为本级自查和上级考核。市(州)政府对所辖县(市、区)按年度全数进行自查评价。省政府对全部市、州、直管市、林区按年度进行全数考核评价,每个市(州)抽查1个县(市、区)。各市(州)考核得分按市(州)本级占70%、抽查县(市、区)占30%的权重分别计入定量指标得分和定性指标得分,无县(市、区)抽查的直管市、林区采用本级考核得分。具体程序如下:
  1、每年年底前,各县(市、区)自查后报相应市(州),由市(州)安排考核。各市(州)自查后,将自查情况连同所辖县(市、区)考核结果一并报省,由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省级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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