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取样。
快速检测取样可以由一名执法人员单独进行,取样前,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明。
取样时应填制《流通环节食品快速检测工作单》(见附件一)或《流通环节食品快速检测登记表》(见附件二)中相关内容。
快速检测抽取样品的剩余保质期一般应在二个月以上,满足检测周期的需要。
快速检测取样应当购买,取样的数量以满足快速检测需要为限,不需要留取备样。
(三)检验。
负责取样的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将样品连同《流通环节食品快速检测工作单》或《流通环节食品快速检测登记表》送交负责快速检测的机构。
接样后,负责快速检测的机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快速检测,填制《流通环节食品快速检测工作单》或《流通环节食品快速检测登记表》的相关内容,并及时将《流通环节食品快速检测工作单》或《流通环节食品快速检测登记表》送还负责取样的执法人员。
(四)快检的后续处置
快速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应做好记录并存档。
快速检测结果为不合格的,承担检测任务的直属局、分局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对同一食品组织抽样检验。抽样检验应当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抽样检验规范要求取样。
抽样检验时,同一食品(同型号同批次优先,同型号不同批次次之)已销售完毕或剩余数量不能符合抽样检验的需要的,应当制作现场笔录,记录有关情况。
对快速检测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可以采取封存、扣押等强制措施予以控制。对实施快速检测工作中所发现的重大食品安全问题应当立即上报。
对快速检测情况应如实进行登记、汇总和归档。
(五)抽检的后续处置
抽样检验结果为合格的,应做好记录并存档。
抽样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负责抽样的机构应当在收到检验结果五个工作日内,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被检测人,责令其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被检测人可以依法进行复检。
经抽样检验判定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经营的食品的,应当对被检测人立案查处。各直属局、分局可以指定该类案件的办案机构。
三、实施要求。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流通环节食品快速检测工作是工商部门主动开展对食品质量进行检查的重要手段,这项工作目前开展情况不平衡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快检没有法律效力,因此,只有按照法律规定把快检、法检和执法办案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发挥快检的作用;只有对基层监管确实起到促进作用,快检工作才能真正得到重视,落到实处。从这个意义上说,推广三检联动工作模式,就是为了切实抓好食品快检工作,增加工商部门对食品质量进行监管的手段。各地要充分认识这一工作模式的目的和意义,做好贯彻执行,争取实际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