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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食品安全监管中推行“快检+法检+经检”三检联动工作模式的通知

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食品安全监管中推行“快检+法检+经检”三检联动工作模式的通知
(苏工商〔2011〕32号)


各直属局、分局: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了工商部门可以运用食品快速检测对流通环节食品质量进行初步筛查。该法同时规定,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检验。根据这一要求,张家港局从2009年起就在探索“快检+法检+经检”(以下简称三检联动)工作模式,2010年起,吴中局也进行了试点。试点单位从不同的角度,对这项工作进行了深入研究和积极实践,总结出了很好的经验做法。为了让这些经验发挥更大的作用,促进全市食品安全监管效能提升,经研究,决定在全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中推行三检联动工作模式。现就推广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和目的。

  三检联动工作模式是指工商部门在利用快速检测进行初步筛查工作中,对于快检不合格的情况,应当依法启动抽样检验程序,对同一批次食品进行抽检并根据抽检结果做出处置,对其中抽检不合格的情况予以立案查处。

  推广这一工作模式的主要目的:一是充分发挥快速检测的作用。快速检测本身不能作为执法依据,只有和抽检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发挥其初步筛查的作用,扩大食品监测范围;二是提高工作的整体效能。通过简化快速检测取样阶段的程序,强调各环节衔接,合理设定内外部分工,实现上级和下级、内部和外部、快检和法检的联动,提高工作的效率;三是规范检测类案件的执法办案。建立依法查处经抽检不合格食品的办案机制,切实发挥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的效用。

  二、主要操作程序。

  (一)计划和实施。

  各直属局、分局消保科应当按月制定快速检测计划,及时将任务下达到基层工商分局(所)。

  快速检测可以由基层工商分局(所)独立完成;也可以采取“分散取样、集中检测”的方式,由基层工商分局(所)负责取样,送交各县级局确定的快检室集中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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