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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河金岸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河金岸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黄河金岸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黄河金岸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沿黄城市带规划建设管理,提高城乡规划建设水平,引导黄河金岸开发建设有序进行,依据《城乡规划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沿黄城市带重点区域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宁政发〔2010〕9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沿黄城市带有关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沿黄城市带重点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实行黄河金岸规划管理委员会和市县人民政府两级规划管理制度。

  第四条 黄河金岸规划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沿黄城市带重点区域标志性工程、文化旅游景区、景点和特色小城镇、滨河新村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

  (二)审查滨河大道两侧2公里范围内新建项目(含产业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三)指导并监督沿黄城市带各项规划的实施,协调处理全局性、长远性和跨市县重大规划建设管理问题。

  第五条 黄河金岸规划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和审查意见是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审批项目规划的重要依据。

  未经黄河金岸规划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各市县、各部门不得对第四条(一)、(二)项规定的内容作出规划审批或行政许可。

  第六条 黄河金岸规划管理委员会审查标志性工程、文化旅游景区、景点、特色小城镇、滨河新村建设项目,以及滨河大道两侧2公里范围内新建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下列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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