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引导住房需求,认真落实差别化信贷税收政策
各市、县(区)要认真编制和实施2011年-2015年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确保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住房建设规模不低于年度开发建设总量的70%,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增加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加强政策宣传和市场引导,鼓励居民自住型和改善性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特别要引导城镇新就业人员树立“先租后买、先小后大、逐步改善”的住房梯度消费观念,引导居民理性消费。银川市要按照国务院关于住房限购政策的要求,认真制定住房限购措施并严格执行。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信贷、税收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严格执行自治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销售价格备案制度,确保商品住房利润率控制在12%以下,对定价过高的楼盘,价格主管部门要进行成本核算,限定最高售价。对销售价格明显高于周边平均房价水平的商品房开发项目,税务部门要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稽查。各地财政要加大资金投入,支持房地产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五个地级市在今年上半年实现所辖各县(区)住房信息系统联网。年底前实现全区联网,为住房信息查询和依法征税提供基础。
五、加强监督检查,切实履行房地产市场调控职责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是房地产市场调控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稳定住房价格和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建立约谈问责制度,对相关政策法规执行不到位、未按时公布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涨幅较大、房地产开发用地市场准入不规范、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保障性住房建设缓慢、房地产市场监管不力的地区,自治区监察厅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物价局对当地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视情予以问责。
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物价、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严格执行《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坚持一套房一标价,并明确公示代收代办收费和物业服务收费,禁止价外收费。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开发、违规销售等行为。对定价过高、随意涨价的楼盘和企业要重点督查,进行诫勉谈话,并公开曝光。对严重违法违规企业,国土资源部门限制其参与土地招拍挂活动,金融机构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法注销资质证书。